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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
近日,青海省财政厅、省司法厅、省民政厅联合修订《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办法》(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,规范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服务,进一步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,全面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设。
青海明确规定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内容为非执法类事项,重点细化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遵循原则、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、购买内容、购买程序、资金保障、绩效考评等内容。同时,明确重点培育内容,鼓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孵化培育、发展一批专门从事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工作的社会组织,引导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,推动本区域内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。
此外,青海细化社会服务项目,对标对表新时代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新目标,对购买的社区矫正非执法类事项进行全面细化,确定十类具体购买服务范围,以项目化、清单化形式推进运作,形成与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职责清晰、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。
根据《实施办法》,青海规范购买方式程序,规定购买主体编报综合预算,按照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,制定服务项目包,及时公开采购意向,社会组织提交申报材料,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,经过合法程序,选择承接主体,签订购买合同,以项目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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